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同一年級在六班以上者,應設學年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召集同一年級導
  師互選(連選得連任)後,報請校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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