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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同一年級在六班以上者,應設學年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召集同一年級導 師互選(連選得連任)後,報請校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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