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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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民中小學每班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遴聘之,並應規劃實施導師職
務代理人制度,相關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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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責任,非經校務會議通過,不得推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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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為原則,國民小學導師之擔任宜以
年段(低、中、高)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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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年級在六班以上者,應設學年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召集同一年級導
師互選(連選得連任)後,報請校長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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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協調各處室及相關人員,訂定導師、學年導
師指導學生所應負責之工作,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
班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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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之任務如下:
一、級務處理。
二、班級經營。
三、學生生活學習輔導。
四、個案認輔。
五、親師溝通。
六、協助成立及推動班級家長會。
七、偶發事項處理。
八、學生申訴事件處理。
九、其他有關教學及教育行政之事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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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各年級學年導師之任務如下:
一、領導本年級導師進修成長。
二、協助處理本年級各班間所發生之事項。
三、協助各班導師執行各處室所規劃之校務事項。
四、建議學生個案認輔事宜。
五、協助本年級教學活動事項。
六、處理其他有關本年級學生事務之事項。
七、參加校務會議。
八、協助行政業務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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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得視需要舉行各年級導師會議,由學年導師召集並擔任主席,各年
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年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班級經營實施情形,並謀
改進。全校性導師會議,由訓導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研究解決全校性
學生事務之共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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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教師擔任學年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者,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列
舉事實,依規定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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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各中小學得依本辦法訂定各校補充要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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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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