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各國民中小學每班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遴聘之,並應規劃實施導師職
  務代理人制度,相關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全校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責任,非經校務會議通過,不得推拒。

  國民中學導師以指導各班學生至畢業為原則,國民小學導師之擔任宜以
  年段(低、中、高)為考量。

  同一年級在六班以上者,應設學年導師一人,由訓導處召集同一年級導
  師互選(連選得連任)後,報請校長聘兼之。

  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協調各處室及相關人員,訂定導師、學年導
  師指導學生所應負責之工作,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
  班導師。

  導師之任務如下:
  一、級務處理。
  二、班級經營。
  三、學生生活學習輔導。
  四、個案認輔。
  五、親師溝通。
  六、協助成立及推動班級家長會。
  七、偶發事項處理。
  八、學生申訴事件處理。
  九、其他有關教學及教育行政之事務等。

  國民中小學各年級學年導師之任務如下:
  一、領導本年級導師進修成長。
  二、協助處理本年級各班間所發生之事項。
  三、協助各班導師執行各處室所規劃之校務事項。
  四、建議學生個案認輔事宜。
  五、協助本年級教學活動事項。
  六、處理其他有關本年級學生事務之事項。
  七、參加校務會議。
  八、協助行政業務推行。

  學校得視需要舉行各年級導師會議,由學年導師召集並擔任主席,各年
  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年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班級經營實施情形,並謀
  改進。全校性導師會議,由訓導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研究解決全校性
  學生事務之共同問題。

  各校教師擔任學年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者,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列
  舉事實,依規定辦理獎勵。

  本縣各中小學得依本辦法訂定各校補充要點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