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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但經本 府專案核准不適用本自治條例者,不在此限。 前項得附設補習班之團體不包括公司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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