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甄試人員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甄試: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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