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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及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甄試人員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甄試: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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