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停車收費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廠商實施停車收費地區僅限於契約內容所規範之路段,收費對象
  係指由本府規劃之路邊停車格位內於收費時段所停放之車輛,若車輛未
  依規定停放停車格內,或車輛停放時,前後輪胎之一端已跨越停車格線
  時,即視為違規停車,除依法收費外,亦應拍照向警察局檢舉,警察局
  應派員告發或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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