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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 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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