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所各單位分掌事項如左:
一、民政課:掌理一般行政、調解服務、自治、地政(山地鄉除外)、
禮俗宗教、公共造產、教育文化、環境衛生、一般社政、社區發展
、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山胞生活改進及協助民防等事項。
二、財政課:掌理財務、公產、出納及協助稅捐稽徵等事項。
三、建設課:掌理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公共建設、交通、觀光、水利
、簡易自來水、營建管理、違章建築查報、市場管理、公用事業、
小型排水設施、簡易工商登記及二樓以下建築管理事項(山地鄉公
所財經課並掌理地政、山地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及便民服務)。
四、農業課:掌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及農情調
查等事項。
五、兵役課:掌理兵役行政有關事項。
六、人事室(人事管理員):掌理人事管理有關事項。
七、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項。
八、主計室(主計員):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文書、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研考、便民服務及不屬各單位事
項,由秘書承鄉鎮長之命、指定人員辦理,並指揮監督之。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農業課之鄉鎮公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事項,
由建設課掌理之;人口未滿一萬之鄉鎮公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
第四款規定事項,由財經課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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