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公文之處理,應就本機關職權及單位職掌實施分層負責,其分層
  負責之層級劃分,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主席為第一層,合署辦公各廳、處、局及直屬機關之首長為第
      二層,科、室、組(處)主管及三級機關首長(三級機關承辦府稿
      時)為第三層,股(課)長為第四層。
  二、本府合署辦公各廳、處、局及直屬機關機關首長為第一層,科、室
      、組(處)主管及三級機關首長(三級機關承辦廳、處、局稿時)
      為第二層,股(課)長為第三層,承辦人員為第四層。
  三、縣市政府縣市長為第一層,局、科、室、會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為
      第二層,股(課)長為第三層,承辦人員為第四層。
  四、縣市政府附屬機關機關首長為第一層,課(股)、室、組主管為第
      二層,股長為第三層,承辦人員為第四層。
  五、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長為第一層,課、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
      員為第三層。
  其他機關比照前項各款層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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