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提起申訴時,除依該條所
定準用相關規定外,其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
、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且監督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為保障受刑人申訴權益,爰參酌本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
    條規定,為本條之規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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