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警察專科學校各班及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人員,應經身家調查合
  格,始得入學;其項目、標準及實施程序之調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身家調查作業規定僅
      係一般行政規則,惟其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增訂該辦法
      之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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