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協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或言詞紀錄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非在本市權益受損。
  三、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以同一原因事實重行申請協調。
  四、協調案件業經訴願或司法程序為實體審理且已處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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