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巿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2270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並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社會類 / 身心障礙福利目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協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或言詞紀錄不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非在本市權益受損。
  三、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以同一原因事實重行申請協調。
  四、協調案件業經訴願或司法程序為實體審理且已處理終結。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身心障礙者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權益受損時,得向社會局申請協
  調。

  申請協調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書面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以言詞
  申請者,應製作言詞紀錄。
  前項申請書或言詞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
      電話及服務單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應檢附委任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協調之事項及案件事實。
  四、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