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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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權益受損時,得向社會局申請協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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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協調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書面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以言詞
申請者,應製作言詞紀錄。
前項申請書或言詞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
電話及服務單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應檢附委任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協調之事項及案件事實。
四、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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