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
  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
  待遇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係屬職權命令,為配合行政程
      序法之施行,爰增訂該辦法之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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