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 分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 待遇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係屬職權命令,為配合行政程 序法之施行,爰增訂該辦法之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