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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 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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