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對於融資金額,應按所定利率向委託人收取融資利息;對於融券保
證金及前條第二項之融券賣出價款餘額,應按所定利率計息支付委託人。
前項利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起迄清償日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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