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接獲依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假釋出監受刑人因刑期變更之相關執 行指揮書,辦理重新核算假釋,如新併入之刑期有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 項不得報請假釋之情形者,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原假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監獄接獲假釋出監受刑人相關執行指揮書後,如新併入之刑期有 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罪名,受 刑人既未在監,自無受評估之可能,爰規定監獄對此類受刑人應層報 法務部廢止原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