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
  違規商品。
  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實務上監視人員名稱之修正,第一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法制體例,法規命令宜由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第二項,明定由
      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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