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繪製土地使用配置圖:
一、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不可使用區。
三、滯洪設施、環保設施、公共停車場。
四、資源保育區。
五、聯絡道路出入口。
六、保育綠地。
七、依法應捐贈之公共設施。
八、興辦事業使用項目之使用範圍。
〔立法理由〕
申請案件之土地使用管制,著重於主要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配置
情形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另依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已許可之使
用計畫變更前揭土地使用配置者,應辦理變更。爰為利後續計畫管制及已
許可之使用計畫辨別配置變更情形,明定使用計畫應依規定繪製土地使用
配置圖提供審議。其中第四款資源保育區包括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於區內
劃設或於區外異地補償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