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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登記員收到改分之文件及附表後,應在收文盒內檢出乙表,將新承辦人 員姓名複寫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並在左邊填註改 分月日時,再送與所改分之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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