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登記員收到改分之文件及附表後,應在收文盒內檢出乙表,將新承辦人
  員姓名複寫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並在左邊填註改
  分月日時,再送與所改分之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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