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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先行復知之文件,應填寫公文登記表,按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原收 文仍依待辦案件處理方法處理之,並在甲表「備考」欄內,註明「先行 復知」及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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