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先行復知之文件,應填寫公文登記表,按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原收
  文仍依待辦案件處理方法處理之,並在甲表「備考」欄內,註明「先行
  復知」及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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