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距離測量用精於(含) 5mm+5ppm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
準觀測目標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十
毫米。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
次之差不得超過三點二毫米√S(S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坦地
不得超過二點五毫米√S;在地勢起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毫米√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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