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辦理少年受刑人、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受戒治人之相關執行業務,得準 用本細則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針對少年 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受戒治人,執行相 關業務時,得準用本細則相關規定。 三、為平等保障受刑人以外之其他類別之收容人之權益,於相關法規修正 前,先訂定準用規定,待其他法規修正後,再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