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關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辦理少年受刑人、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受戒治人之相關執行業務,得準
用本細則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針對少年
    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受戒治人,執行相
    關業務時,得準用本細則相關規定。
三、為平等保障受刑人以外之其他類別之收容人之權益,於相關法規修正
    前,先訂定準用規定,待其他法規修正後,再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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