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員對彙辦併辦案件,應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公文登記表,應以先到文件之甲、乙二表為主,其他各案之甲、乙 二表按先後次序,附於其後。 二、案件辦竣發文後,其甲、乙二表,均應按總收發退回之丙表分別註 明發文或結案日期及發文號,再將所有甲、乙二表分開,放入結案 盒之應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