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登記員對彙辦併辦案件,應依左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公文登記表,應以先到文件之甲、乙二表為主,其他各案之甲、乙
      二表按先後次序,附於其後。
  二、案件辦竣發文後,其甲、乙二表,均應按總收發退回之丙表分別註
      明發文或結案日期及發文號,再將所有甲、乙二表分開,放入結案
      盒之應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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