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登記員對存查案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收到第一百條之文件時,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
      ,並於「備考」欄內註一「存」字,再將甲、乙表,分別放於結案
      盒中。
  二、經批「存」文件,應複寫歸檔表(同附式九)二份,隨文逕送管檔
      人員點收後,以一份蓋章退還登記員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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