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員對存查案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收到第一百條之文件時,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 ,並於「備考」欄內註一「存」字,再將甲、乙表,分別放於結案 盒中。 二、經批「存」文件,應複寫歸檔表(同附式九)二份,隨文逕送管檔 人員點收後,以一份蓋章退還登記員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