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檔案徵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檔案點收、分類編案、編目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保存價值鑑定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審核。
三、機關檔案銷毀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機關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機關檔案移交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機密檔案管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國家檔案移轉制度與徵集鑑選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電子檔案徵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八、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及移歸
    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九、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及收購。
十、其他有關檔案徵集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歸整掌理事項,爰將整併具關聯性項目,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併為
    第一款,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併為第二款,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三款
    。
二、機關因改組、部分業務移撥、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或裁撤(含公營
    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而變更檔案管理機關,須辦理檔案移交,為符應
    實務需要,爰增訂第四款事項。現行第六款、第七款移為第五款、第
    六款。
三、因應數位環境變遷、智慧政府重大政策推動以及資通訊技術發展趨勢
    ,如照片、電影片、錄影(音)帶、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等
    多媒體轉置數位儲存檔案及原生型電子檔案數量急速成長,其媒體特
    性及形式與傳統紙本截然不同,為全面性、系統性擘劃電子檔案之徵
    集,爰增列第七款事項。
四、依政治檔案條例第六條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法解散後,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政治
    檔案之審定及指定移歸由國發會辦理,而政黨持有之政治檔案未完成
    通報與調查者,由國發會辦理,並交由本局負責幕僚工作,爰增列第
    八款,以利銜接並推動相關業務,其餘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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