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少輔會得採取或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相關之調查及訪視。
二、危機介入;必要時轉介權責機關依法提供安置服務。
三、社會與心理評估、諮商、身心治療及其他處置。
四、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
    就業、法律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五、依法提供少年及其家庭必要之社會福利、保護、衛生醫療、就學、就
    業、法律諮詢等服務。
六、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者,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及身心障礙服務。
七、案件之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八、規劃及執行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之預防。
九、其他有關輔導及服務之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少輔會核心輔導業務事項。
二、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並聚焦第二條規定事項中較
    需專業操作部分,考量對於輔導目的之達成,少輔會得自行或轉介其
    他相關機關(構),對輔導對象採取或協助辦理相關措施,諸如與相
    關機關協力工作、參與各類輔導會議、結合社區資源,進行危機介入
    、評估與處置、預防服務、提供諮詢及在職訓練服務等。舉例而言,
    少輔會辦理輔導工作,得以家庭訪視、街頭訪視、電話訪問、外展等
    方式個案輔導適應不良之少年,亦得透過團體輔導工作及活動之辦理
    ,進行預防事項及達成少年自我提升之目的,同時評估少年需求,連
    結相關資源單位或進行轉介服務。若發現少年家庭經濟困難甚或有安
    置服務需求,須通知社政機關提供協助,社政機關接獲少輔會通知後
    ,即應依法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源;另輔導對象具學籍者,因教育機
    關有完善輔導體系,自得聯繫教育機關協力共同提供服務;若評估輔
    導對象有就業需求或有精神醫療需求問題時,勞政或衛生機關均有相
    關資源可提供協助,該等機關於接獲少輔會通知時,即應積極協助,
    爰為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又第四款相較於第二條第二款,著重具體
    個案中有關社政、衛政、教育、勞政資源連結,併予說明。
三、第七款為少輔會處理案件之應辦事項;第八款有關預防事務係基於第
    二條第二款聯繫會議整合資源以保護少年之本旨,及早避免少年發生
    曝險行為,爰參酌實務現況與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定明;另
    第九款為概括事項之規定。
四、至少輔會行政工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併此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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