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受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人限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於本會開會時到會
      陳述。
  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提送人所提之事實或證據及被付懲戒人所提之答辯
  或到會陳述之內容;被付懲戒人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會陳述時,得逕
  為懲戒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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