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受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人限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於本會開會時到會 陳述。 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提送人所提之事實或證據及被付懲戒人所提之答辯 或到會陳述之內容;被付懲戒人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會陳述時,得逕 為懲戒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