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協調。
二、施政計畫、重要政策之追蹤、管制及績效評核。
三、研究發展、服務品質工作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四、國際人權公約、涉外經貿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推動。
五、國家與公共安全業務綜整及人力動員準備業務之推動。
六、部務會報及重要會議之籌辦。
七、立法院、監察院各種議案之協調、分辦、彙整及聯繫。
八、輿情蒐集與處理、新聞發布、媒體聯繫及政策宣導。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序文酌修文字,並將現行掌理事項整理分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
款至第八款。
三、因應辦理本部人權工作、國家與公共安全業務及人力動員準備等業務
,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增訂第九款概括綜合規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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