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
不實記載情事外,應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
前項改善事項,合作社應以書面答復;其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之參
考。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應辦理之事項。
二、本條為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程序之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
查核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不實記載情事外,應
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第二項規定合作社對於
主管機關所提改善事項,應以書面答復,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
之參考,以達稽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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