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授權依據。

本辦法所稱決算報表,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
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等法定書類。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所稱「決算報表」之定義。
二、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之書類係為該
    條文第一項之書類,爰據以訂定本辦法之「決算報表」定義。

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種類,分為下列二種:
一、定期查核:根據合作社報送之決算報表所為之查核。
二、專案查核:對重大事項或主管機關因實際需要所為之查核。
〔立法理由〕
一、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種類。
二、本條規定合作社決算報表查核種類為定期查核及專案查核二種。

主管機關除書面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外,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
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並應提供必要之
協助。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之方式。
二、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
    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係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
    項規定。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時,應於七日前
通知,並依指定日期前往辦理。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時,應於七
    日前通知,並依指定日期辦理。
二、本條為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程序之一,主管機關事先通知,
    乃為使合作社有所準備,配合辦理,其通知事項包括派員查核日期、
    應準備資料、應配合人員及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等。另依指定日期前
    往辦理,係為遵守約定,避免任意變更時間,有損主管機關誠信。

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
不實記載情事外,應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
前項改善事項,合作社應以書面答復;其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之參
考。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完畢後,應辦理之事項。
二、本條為主管機關查核合作社決算報表程序之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
    查核完畢後,除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為不實記載情事外,應
    將查核結果及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合作社;第二項規定合作社對於
    主管機關所提改善事項,應以書面答復,改善結果並得作為年度考核
    之參考,以達稽查效果。

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合作社決算報表之製作及記載。
〔立法理由〕
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合作社決算報表之製作及記載。

本辦法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立法理由〕
合作社聯合社準用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