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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公地管理機關依本辦法補償完竣後,應通知招墾機關註銷其承墾權。 承墾人已辦竣耕作權設定登記者,並應由公地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 理耕作權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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