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應分析使用範圍及相鄰地區地質,潛在地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
區及申請案件範圍安全之可能性者,於其災害影響範圍內不得使用。但敘
明可排除潛在地質災害,並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地質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者,
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且依法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安全評估者,應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該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
應載明於使用計畫書。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潛在地質災害危及申請案件範圍內土地及相鄰地區之安全,明
    定應分析使用範圍及相鄰範圍之環境地質,其災害影響範圍除經依法
    登記開業之地質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可排除潛在災害者,不得使用。
二、依地質法第八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
    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爰於第二項明定申請案件範圍位於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應辦理事
    項,以就土地使用適宜性為妥適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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