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實施災區地籍圖重測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地籍調查前先
  辦理現況測量並製作現況圖,作為地籍調查之參考。
  前項現況測量,如發現地層有重大變動者,並應會同工務(建設或都市
  計畫)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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