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 、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 定之。
配合警官學校改制為警察大學,將條文中「警官學校」之用語修正為「 警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