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
  資格、活動計畫內容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並得要求邀請單位及申請人
  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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