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境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二、境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持憑入境後於三
十日內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之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
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申請人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移民署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
境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