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日本、韓國及北韓事務。
二、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
    埔寨、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
三、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
    、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
    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
四、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
    澳門地區事務。
五、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
〔立法理由〕
刪除第一款「等國」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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