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已出境役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向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換發護照之程序及護照效期,
依一般規定:
一、原持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尚未依法令應即受徵兵處理者。
二、年滿十五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未於其後入國者。
持外國護照入境或已出境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
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但書之已出境役男,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及程序,依護照申請及
核發辦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
    役齡男子境外換照之規定刪除。另配合內政部役政署取消護照加蓋兵
    役管制章戳,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役男加蓋兵役管制章戳之規
    定。
三、另增訂第三項,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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