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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外交部北美司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環境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本瞭解備忘錄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在擬議之合作活動中,倘預見 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問題可能發生時,雙方將依其國內法,事先就相關智 慧財產權之有效保護及分配獲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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