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 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 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 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第三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以符法制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