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
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
    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
    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立法理由〕
第三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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