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發給程序如下:
一、原部隊:於層報本部停役後,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順序通知家屬得領受
    家屬生活維持費,並將失蹤通報令、失蹤被俘人員停役令,及其在職
    期間全部待遇啣補資料,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
    簡稱後備指揮部)彙整。
二、後備指揮部:
    (一)通知家屬備齊家屬協議書正本、本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存簿影本
          及最近二個月內之戶籍謄本等文件、資料,送本部審查。
    (二)於本部核定家屬生活維持費後,繕造發放冊送本部主計局財務
          中心所屬財務單位按月發給。
家屬生活維持費之發給,其起支月份,應銜接國軍官兵之薪餉核發,並以
薪餉發放日為入帳日。
應徵召服役失蹤或被俘人員家屬生活維持費,除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外,原
有之優待及生活扶助,由列管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所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繼續發給。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增訂,爰將現行條文序文「發放單
    位及作業程序」修正為「發給程序」。
三、為明確發給程序,爰參照現行作業實務,增訂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原
    部隊應通知家屬,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彙整。
四、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明定後備指揮部應通知家屬應備齊之文件
    、資料,送本部審查。
五、現行條文第一款移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並依現行實務作業,
    增列後備指揮部造冊送財務單位之程序,以明確發給家屬生活維持費
    之機關為本部,後備指揮部為執行發給相關資料彙整、造冊及修正條
    文第十條所定登記、列管、校正之機構,本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所屬財
    務單位為發放單位,以明各機關(構)權責。
六、增訂第二項,將實務上財務單位撥發家屬生活維持費,匯入家屬帳戶
    之時間,予以明定,以資周延。
七、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移列新增第三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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