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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