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發行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各受配機關盈餘運用情形之監督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
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
,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前項分配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盈餘,採下列方式分配:
一、先行撥付:
    (一)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預算編列合計數,於二月至
          十一月份,按月平均撥付;其中百分之十五平均分配,百分之
          二十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前一年度銷售金額比重分配
          ,其餘百分之六十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近二年度身心
          障礙者、兒童、少年、老人四類人口數及低收入戶、特殊境遇
          家庭二類戶數等六項社會福利指標各按百分之十權數分配。
    (二)發行機構按月結算之盈餘高於當月先行撥付數時,其結餘數應
          存入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保管;結算盈餘低於先行撥付數時
          ,應由該專戶結餘數調節撥付之,如該專戶無結餘數或累計結
          餘不足調節撥付時,按當月實際可分配盈餘進行撥付。
    (三)二月至十一月份累計先行撥付數未足額撥付時,應以十二月份
          及次年度一月份結算盈餘依序填補之;如仍有不足且當年度發
          行機構結算之財務盈餘未達其保證盈餘之八成時,應按保證盈
          餘八成或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當年度預算編列合計數之較
          低者,於次年度一月份調整撥付之。
二、另為撥付:
    (一)按前款方式進行盈餘撥付後,如仍有賸餘,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份或次年度一月份,依當年度公布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成
          績為分配依據,並以每五分作為分配級距,考核成績在九十五
          分以上者,撥付新臺幣六千萬元;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撥付新臺幣五千萬元;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撥付新
          臺幣四千萬元;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撥付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未滿八十分者,撥付新臺幣一千萬元。如不足撥付
          時,應按各分配級距,等比例調降之。
    (二)當年度結算盈餘於依前款及前目撥付後,如仍有賸餘,再依前
          款先行撥付之分配指標權重於次年度一月份進行分配。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
    計總處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
    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
    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前項第二款人員,由財政部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
為一年;第三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規定之政府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第一項序文增訂財政部公益彩券
    監理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
事三人至五人,由召集人自財政部內相關業務人員調兼之,襄理會務。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除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外,應有過半數委員
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

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發行公益彩券銷管費用項下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