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
計總處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
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
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前項第二款人員,由財政部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
為一年;第三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規定之政府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第一項序文增訂財政部公益彩券
監理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