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3006913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1月29日財政部臺財融字第884438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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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8月21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2004957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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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6035121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條(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4條第1 項第1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 141353號公告第 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 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 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2名代表擔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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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2007046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10條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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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40374558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10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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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3006913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定明本會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
    計總處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
    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
    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
前項第二款人員,由財政部洽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指派之,聘期
為一年;第三款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規定之政府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第一項序文增訂財政部公益彩券
    監理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