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
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修正第一項文字及引用之條次,以資明確
    。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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