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於該
  條所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
  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
      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
      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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