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
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報關業者」一語,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三、為期各條用語一致,刪除「依第二條第一項」等文字,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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