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者,除關稅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 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報關業者」一語,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三、為期各條用語一致,刪除「依第二條第一項」等文字,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