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
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
召集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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