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支持服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業諮詢: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
    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
    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提供資訊等方式辦理。
二、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
    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三、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幫助
    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四、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
    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五、其他支持服務。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支持服務,得委由各級學校、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
或教師組織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教師支持中心提供之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事項,包括心理健
    康面之專業諮詢、個別諮商輔導、團體諮商輔導、心理危機介入及其
    他支持服務。第四款所定心理危機介入,指採取緊急應對之方法,幫
    助教師解除心理上迫在眉睫之危機,使其心理危機立刻緩解或暫時解
    除,並視情況,協助其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水平,與獲得新應對知
    (技)能,以預防將來心理危機發生。
二、第二項明定教師支持中心得視運作情形,得委由鄰近學校、教師組織
    辦理,或針對特殊個案委由諮商輔導相關專業團體(例如社團法人中
    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辦理團體諮商輔導、
    心理危機介入及其他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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