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依下列各款
辦理:
一、各處(室)等一級單位之下得設組為二級單位。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一級單位,置主任
一人,並得設二級單位。
學校各處、室或其他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掌理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教務處或其他教務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課程發展、課程編排
、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
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
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或其他學生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公民教育、道德
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
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總務處或其他總務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學校文書、事務、出
納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輔導室或相關專責單位(輔導專責人員):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
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
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設教導一級單位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單位之業務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序文配合本法原第十條關於行政組織之規定已移列為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及本細則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簡
稱為學校,爰配合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序文文字及引用本法之條次。
另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標點符號及文字修正。
三、為因應學校組織變革及兼顧地方特性,使組織設置及分工更具彈性,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文字,賦予學校選
用單位名稱之彈性,俾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意旨相符。
四、為涵括學校各單位掌理之事項,於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就
原掌理之事項增列其他相關事項,以符實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